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干红葡萄酒。
2 引用标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QB 921 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
指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干红葡萄酒。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的感官、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QB 921及GB 5009执行,微生物学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
478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不合格分类
样品中的微生物学、感官、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如下:
A
类不合格———微生物学要求、感官要求、山梨酸、铅、砷、游离二氧化硫、总二氧化硫、挥发酸、干浸出物。
B
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总酸、铁、铜、PH值、容量偏差。
6.2 交收检验
6.2.1 组批
6.2.1.1
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6.2.1.2
每批出厂产品需进行常规检验,并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6.2.2 抽样
6.2.2.1
交收检验抽样:按表4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6.2.2.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做该批产品的样品试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项指标。
6.3.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
更改原料;
b 更改关键工艺;
c 更换关键的设备;
d 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3
型式检验、抽样同交收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项指标及容量偏差。
6.4.2
受检样品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受检样品中允许有一项B类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3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表4规定重新抽取样本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6.5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指定(授权)检验绿色食品的仲裁监督机构,以复验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标志
7.1.1
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的标签标志及包装标志均应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其具体标注按《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执行。
7.1.2
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酒名、类别(或糖度)、酒度、原汁含量、净容量、厂名、厂址、批号、商标、封装年月、标准代号及编号,可不标保质期。具体标注方法按GB
10344执行。
7.1.3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净重、毛重、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执行。
7.2
包装
7.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7.2.2
外包装必须用合格的塑料箱,瓦楞纸板箱或木箱装运。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7.3 运输、储存
7.3.1
包装的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储存。
7.3.2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放在一起。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须卧放或倒放。
7.3.3
按以上条件储存,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否则由生产方负责处理。超过18个月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不影响质量。
注: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农垦北方食品监测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凤岩、邱元亨、洪珍玉、刘宁、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