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家葡萄酒上市企业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同省的另一家葡萄酒企业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起诉。紫轩酒业控诉莫高实业公司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该案经历多次法庭调解及一审宣判后,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裁定,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维权费用40048.66元,共计54004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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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包装相似度极高紫轩状告莫高
2011年9月,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轩酒业公司)发现,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实业公司)仿制其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莫高梅尔诺”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干红葡萄酒,遂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莫高实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特有包装、装潢,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莫高实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回侵权商品,销毁侵权标贴与标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1元等诉讼请求。审理中,紫轩公司撤回了要求赔偿损失1元的诉请。
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莫高实业公司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包装、装潢的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全部产品;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召回流入市场的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以书面形式向紫轩销售公司赔礼道歉。
该调解书还确认:“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与“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二者经过比对,内外包装、装潢,除各自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等排序不同外,其他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及构成元素基本一致。调解书生效后,莫高实业公司出具了书面致歉函赔礼道歉,但未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涉案侵权三款产品。
波折
承诺清理市场光说不做再吃官司
2013年7月19日、9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两次向莫高实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莫高实业公司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莫高实业公司仍未履行。2013年11月11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下发了罚款决定书,对莫高公司罚款50万元。2013年11月,莫高实业公司两次向城关区法院出具说明书,称截至2013年11月25日,已召回涉案三款产品999件,并称市场上的涉案产品已经基本清零,并继续做好清理工作。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紫轩酒业公司在维权中发现,涉案三款产品仍在嘉峪关、酒泉及兰州等地市场上流通销售,认为莫高实业公司继续侵害其利益,随即进行取证并予以公证,并于2014年7月9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莫高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1000万元及支付维权费用50万元,并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紫轩酒业公司又以莫高实业公司使用了原告设计使用的外包装、装潢,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增加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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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莫高败诉被判支付54万元赔偿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莫高实业公司于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