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某购买了30瓶进口红酒,后以没贴中文标签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要求专卖店十倍赔偿,其诉求最终落空。昨日,经武汉中院二审调解,以双方退货、退款了结此案。
2014年2月15日,李某到汉口武胜路一专卖店购买某品牌进口红酒。当时,货架上的6瓶红酒均贴有中文标签。李某提出要30瓶,销售员当即从仓库调来几箱红酒。李某开箱逐一检查。销售员发现仓库的红酒尚未贴中文标签,正欲补贴时,李某称,酒是自用,不用贴标。
此后一个月,李某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该专卖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食品药监部门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2014年10月,李某将该专卖店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货款6540元,并按规定给予十倍赔偿金即6.54万元。同年12月,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专卖店销售进口红酒有完整进关手续,且质量合格,李某要求十倍赔偿不予支持。但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粘贴中文标签的义务,故应承担补贴标签所产生的交通费用。遂一审判决李某将未贴中文标签的红酒,送到该专卖店补贴标签;该专卖店支付李某运送产品的交通费5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请。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经武汉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退货,该专卖店退款。